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85號原告 包希靜 被告 彭春龍 被告 黃玉玲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上易字第1602號、160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曾佩琦法官李悌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