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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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40號原告 劉勝宜
劉晉昇 被告 秦庠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劉勝宜及劉晉昇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6,078元及75,000元,原告劉勝宜及劉晉昇應繳納之裁判費分別為12,286元及1,000元,扣除原告均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劉勝宜及劉晉昇尚應各補繳11,786元及500元。茲限原告劉勝宜及劉晉昇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