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4號原告 章珮珊 被告 滕宏仁
亷永銘 (冒名 莊易仟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附民字第54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