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01號原告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人 謝諒 獲被告 王顯正
李沛潔 (原名 李珮淇
3樓 王芃淓 (原名 王詩磐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顯正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顯正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美金87萬元,依本件視為起訴日即
本件支付命令聲請日民國101年6月27日之臺灣銀行牌告匯率所示1美元兌換新台幣30.112元之匯率計算,折合新台幣(下同)2,619萬7,440元,應繳裁判費24萬2,5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萬2,0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李心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