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減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德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100年度聲減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德榮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廖德榮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一所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諭知沒收之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應依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附表:
┌──────┬─────────────┐│編號│一│├──────┼─────────────┤│罪名│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82年5月16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82年度偵字第5989號││年度案號││├───┬──┼─────────────┤││法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82年易字第3959號││事實審├──┼─────────────┤││判決│82年9月23日│││日期││├───┼──┼─────────────┤│確定│法院│桃園地院││判決├──┼─────────────┤││案號│82年易字第3959號││├──┼─────────────┤││日期│82年10月28日│├───┴──┼─────────────┤│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