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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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三О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屏東縣○○鄉○○村○○路○○號龍慶音樂城之負責人,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某時許,在上址,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之臺灣地區代理商昇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龍公司)之同意,出租其向某大賣場購買擅自重製內灌有昇龍公司享有著作權片名「百年物語」、「夏之雪」之VCD影音光碟片予不特定客人牟利。迨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內灌有上開影片之VCD影音光碟片十三片,因認被告甲○○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甲○○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昇龍公司於檢察官起訴後,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陳姵君法官余德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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