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0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20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20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亦軒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45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亦軒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未扣案之鑰匙1支,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竊盜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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