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06號聲請人 吳淑珍 代理人 許鳳娥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光電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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