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82號原告謝冊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吳晉賢 律師被告 許力仁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 柯智偉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 柳芸軒 鄭國榜
(現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王俊彥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