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69號原告 沈潘華 被告 沈毅昌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萬肆仟叁佰陸拾叁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叁佰叁拾玖萬伍仟貳佰陸拾柒元【算式: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號土地之面積101平方公尺×上開土地101年期公告現值100,000元/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3+同段60064建號建物(應有部分1/3)現值28,600元=3,395,2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肆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部分,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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