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5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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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3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359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柳育鑫
張志斌王昭樑上列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 律師
陳煜昇 律師被告 黃振民
顏有志 許小菁 劉怡萍 吳子君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本件被告柳育鑫、張志斌、王昭樑、黃振民、顏有志、許小菁、劉怡萍、吳子君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少連偵字第59號),嗣上開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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