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15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15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俊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聲字第3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俊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俊樺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此有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號、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33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23之犯行,曾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6日以99年度審易字第2885號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921號以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不合法定要件判決駁回,是該判決既屬程序判決而未就案件之實體事項重行審酌,則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自仍屬為第一審判決之本院,先予敘明。另按不合法之上訴,與未經上訴無異;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者,因不合法之上訴不阻其判決確定,故確定之判決應為原審判決,而應以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2885號判決之上訴期間屆滿日為判決確定日。原審判決於99年8月11日寄送於受刑人之住所,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自送達日起算10日應於99年8月21日上訴期間屆滿,然因該日為假日(星期六),故應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星期一)為屆滿日,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時應為99年8月23日,而為聲請定應執行案件中最先確定者,先予敘明。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27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205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7年9月;附表編號28-29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35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8月;附表編號31-3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1年度易字第5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11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上開裁定及判決、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2867號、99年度審易字第3380號、99年度審易字第2885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400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476號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附表編號1-23所示之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2885號判決,而附表所示之罪確皆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99年8月23日)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吳書逸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最後事實審│犯罪日期│判決日期│確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刑6月│本院99年度審易字│99年1月29日│99年8月6日│99年8月23日│││││第2885號││││├──┼────┼──────┼────────┼──────┼──────┼──────┤│2│竊盜│有期徒刑6月│同上│99年1月22日│同上│同上│├──┼────┼──────┼────────┼──────┼──────┼──────┤│3│竊盜│有期徒刑6月│同上│99年1月24日│同上│同上│├──┼────┼──────┼────────┼──────┼──────┼──────┤│4│竊盜│有期徒刑6月│同上│99年1月24日│同上│同上│├──┼────┼──────┼────────┼──────┼──────┼──────┤│5│竊盜│有期徒刑6月│同上│99年1月25日│同上│同上│├──┼────┼──────┼────────┼──────┼──────┼──────┤│6│竊盜│有期徒刑7月│同上│99年1月29日│同上│同上│├──┼────┼──────┼────────┼──────┼──────┼──────┤│7│竊盜│有期徒刑7月│同上│99年1月29日│同上│同上│├──┼────┼──────┼────────┼──────┼──────┼──────┤│8│竊盜│有期徒刑6月│同上│99年1月30日│同上│同上│├──┼────┼──────┼────────┼──────┼──────┼──────┤│9│竊盜│有期徒刑7月│同上│99年2月2日│同上│同上│├──┼────┼──────┼────────┼──────┼──────┼──────┤│10│竊盜│有期徒刑8月│同上│99年2月3日│同上│同上│├──┼────┼──────┼────────┼──────┼──────┼──────┤│11│竊盜│有期徒刑6月│同上│99年2月13日│同上│同上│├──┼────┼──────┼────────┼──────┼──────┼──────┤│12│竊盜│有期徒刑7月│同上│99年2月14日│同上│同上│├──┼────┼──────┼────────┼──────┼──────┼──────┤│13│竊盜│有期徒刑7月│同上│99年2月14日│同上│同上│├──┼────┼──────┼────────┼──────┼──────┼──────┤│14│竊盜│有期徒刑7月│同上│99年2月16日│同上│同上│├──┼────┼──────┼────────┼──────┼──────┼──────┤│15│竊盜│有期徒刑7月│同上│99年2月17日│同上│同上│├──┼────┼──────┼────────┼──────┼──────┼──────┤│16│竊盜│有期徒刑7月│同上│99年2月26日│同上│同上│├──┼────┼──────┼────────┼──────┼──────┼──────┤│17│竊盜│有期徒刑6月│同上│99年2月27日│同上│同上│├──┼────┼──────┼────────┼──────┼──────┼──────┤│18│竊盜│有期徒刑6月│同上│99年3月1日│同上│同上│├──┼────┼──────┼────────┼──────┼──────┼──────┤│19│竊盜│有期徒刑6月│同上│99年3月7日│同上│同上│├──┼────┼──────┼────────┼──────┼──────┼──────┤│20│竊盜│有期徒刑6月│同上│99年3月7日│同上│同上│├──┼────┼──────┼────────┼──────┼──────┼──────┤│21│竊盜│有期徒刑7月│同上│99年3月11日│同上│同上│├──┼────┼──────┼────────┼──────┼──────┼──────┤│22│竊盜│有期徒刑6月│同上│99年3月11日│同上│同上│├──┼────┼──────┼────────┼──────┼──────┼──────┤│23│竊盜│有期徒刑7月│同上│99年3月10日│同上│同上│││││││││├──┼────┼──────┼────────┼──────┼──────┼──────┤│24│竊盜│有期徒刑7月│本院99年度審易字│99年2月8日│99年7月30日│99年8月30日│││││第2867號││││├──┼────┼──────┼────────┼──────┼──────┼──────┤│25│竊盜│有期徒刑9月│本院99年度審易字│99年3月2日│99年9月23日│99年10月22日│││││第3380號││││├──┼────┼──────┼────────┼──────┼──────┼──────┤│26│竊盜│有期徒刑8月│同上│99年2月13日│同上│同上│├──┼────┼──────┼────────┼──────┼──────┼──────┤│27│竊盜│有期徒刑8月│同上│99年3月11日│同上│同上│├──┼────┼──────┼────────┼──────┼──────┼──────┤│28│竊盜│有期徒刑7月│本院100年度審訴│99年2月25日│100年6月29日│100年7月25日│││││字第1357號││││├──┼────┼──────┼────────┼──────┼──────┼──────┤│29│公共危險│有期徒刑2月│同上│98年10月10日│同上│同上│├──┼────┼──────┼────────┼──────┼──────┼──────┤│30│竊盜│有期徒刑5月│本院100年度審易│99年3月10日│100年8月31日│100年9月27日│││││字第2400號││││├──┼────┼──────┼────────┼──────┼──────┼──────┤│31│竊盜│有期徒刑6月│本院101年度易字│99年2月24日│101年2月29日│101年3月27日│││││第54號││││├──┼────┼──────┼────────┼──────┼──────┼──────┤│32│竊盜│有期徒刑6月│同上│98年2月28日│同上│同上│├──┼────┼──────┼────────┼──────┼──────┼──────┤│33│竊盜│有期徒刑10月│本院101年度審易│99年1月30日│101年7月31日│101年8月28日│││││字第14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