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三一號
原告乙○○
丙○○被告甲○○複代理人 王中平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甲○○有犯重傷害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本院認已無俟前揭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後,始得行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前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所為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淇梓法官郭松濤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官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