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小字第14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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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14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98年度基小字第147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叁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五、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