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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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緝字第16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詐欺罪,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上開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95年9月12日起裁定對被告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涉犯詐欺罪嫌,業據證人丙○○、乙○○、 王慧珍 證述在卷,足見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其前經通緝始到案接受審判,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是上開羈押原因仍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或得以確保執行之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是被告應自95年12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賴文姍法官王俊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