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9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竊盜罪嫌重大,並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5年9月12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2月12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啟明
法官謝梨敏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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