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17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竊盜案件,因被告於警詢、偵訊中自白犯罪(見偵卷第7、25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張金柱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