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56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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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5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564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咏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陳「咏」琪)。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