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2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2280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泳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訴字第9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03年5月1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幸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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