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刑補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刑補字第1號請求人 王麒瑞 上列請求人請求刑事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麒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請求補償之標的、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理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人王麒瑞具狀向本院請求刑事補償,其書狀未記載請求補償之標的、事實及理由(說明其請求符合刑事補償法第1條或第2條何款事由),亦未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原聲請書所附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賠議字第1號決定書,僅係該署依國家賠償法第11條為拒絕賠償之意思表示,與刑事訴訟、軍事審判或少年事件程序均無涉),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命請求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述缺漏。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將逕以決定駁回本件請求。
三、倘請求人提出原聲請書之真意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損害賠償,亦請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明,或逕向本院民事庭遞狀起訴,附此提醒。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