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汪姵蓉被告汪文軒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汪姵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汪姵蓉因被告汪文軒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予以保證後(收據單號:刑保工字第79號),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參照。經查:
㈠被告汪文軒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
具保人汪姵蓉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收據(收據單號:刑保工字第79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均影本各1紙附卷可憑。嗣該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6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
㈡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位在南投縣○○鄉○○路○段○○○巷○號
之住所地址傳喚應於民國103年5月7日10時到案執行,而於103年4月22日由其同居人即媳婦 李瑋萍 合法收受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影本1紙附卷可憑,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上揭期日到案接受執行;另聲請人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偕同被告於103年5月7日10時到案執行,由具保人本人於103年
4月22日收受通知後,具保人亦無法通知或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被告復拘提未獲,更未在監執行或羈押中,此有送達證書、南投地檢署103年度執字第978號拘票、報告書各1紙、被告與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影本各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2份在卷可按,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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