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保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字第7號上訴人 鄭光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紐西蘭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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