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 廖玉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00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X-0000000-0││1│50││├──┼───────────────┼─────────────┼──────┼───┼─────┼───┤│002│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