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6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全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毒偵緝字第35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透明結晶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壹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志全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99年10月14日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99年10月14日22時10分許,為警在臺北市○○區○○路7段401巷口查獲,並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128公克),經依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489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35號、毒偵字第560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惟前開扣案之違禁物經送驗後,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10月22日航藥鑑字第0996625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參,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99年度保管字第4716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6130公克,淨重0.4130公克,鑑驗使用0.0002公克,驗餘淨重0.4128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10月22日航藥鑑字第0996625號毒品鑑定書(99年度毒偵字第2167號偵查卷第51、58頁);又被告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35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100年度毒偵緝字第35號偵查卷第34頁),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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