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6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偵字第1416號),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伍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文堅於99年11月10日凌晨1時10分,在台北市○○區○○路○○○號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756號病房內,持有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同日時,經警查獲,並扣得疑似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158公克),因被告施用及持有毒品犯罪嫌疑不足,經本署檢察官先後以99年度毒偵字第2349號及100年度偵字第14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查,上開扣案之物確含有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11月24日航藥鑑字第0997207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查上述案件業據聲請人於100年4月13日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4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檢驗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3160公克、淨重0.116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1158公克),乃屬違禁物,有該中心99年11月24日航藥鑑字第0997207號鑑定書一紙附於
99年度偵字第2349號卷可稽,確係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為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
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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