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878號
原   告  蔡志文
被   告  蔡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4日上午9時20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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