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887號
原 告 詠譔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億國際創意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30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