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887號
原   告 詠譔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億國際創意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30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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