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727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北簡字第7273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
       陳鵬文
被   告  張嘉容 (原名 張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當日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
北簡易庭第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君鳳
                 書記官 鄭玉佩
                 通 譯  吳亞恬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叁拾壹萬貳仟貳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本件依雙方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第23條約定,合意以本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於93年12月24日與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利率自
借款生效日起至第3個月內,係按年息3%計算,前開期滿後,
則改按年息12%計付利息,如未依約償還,債務視同全部到期
,延滯期間利率則改按年息20%計付。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喪
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至95年6月30日止,共積欠本金
、利息合計新臺幣346,188元。而中華商銀已於95年6月30日
將該筆債權讓與訴原告,爰於96年6月16日公告於台灣新生報
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依消費借貸、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起訴請求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貸
款契約暨約定書、被告帳務明細、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
核屬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又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鄭玉佩
法官陳君鳳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鄭玉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