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243號債權人 陳信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翰林張伯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被繼承人 張大圳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張大圳之繼承系統表。
四、債務人有無聲請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五、如債務人未拋棄,請更正聲明為「張翰林、張伯誠應於繼承第三人張大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六、本票票號604087、604097、604091、604092、604094、6040
99、604093之發票人非張大圳,則對其請求之依據為何?
七、債務人張翰林、張伯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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