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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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附民上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代表人 趙興華 同上被上訴人即被告桃華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順清 同上被上訴人即被告郭順清
郭順興
郭順重
徐正吉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等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上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玉雲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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