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原上易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上易字第63號被告 吉發克勞拔耐 指定辯護人 林士勛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俞婷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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