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5號原告 陳彥佑 被告 李家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苗交簡字第7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林信宇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