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8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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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小字第8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2年度苗小字第85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被告 劉鳳蓮
黃新芸 劉桂珍 林宛榆 林祐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繼承 甘春城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甘春城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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