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65號聲請人 林蘭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地院 劉奕榔 法官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重國字第2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條項但書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法院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2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雖以其為低收入戶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本件訴訟,業經本院認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駁回原告之訴,足認其訴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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