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小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苗小字第1031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張穎婕
葉家秀 被告 劉建峯 (已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2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