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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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137號
聲請人 陳品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