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78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7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七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八八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八月間因毒品案,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五月,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執行完畢。又不知謹慎行事,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九時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三百0二號前,被告 林松甫 與其弟甲○○因停車問題與丙○○起爭執,被告林松甫與甲○○竟基於共同傷害犯意,出手毆打丙○○致其前額淤青、右足跟挫傷脫皮等傷害,因認渠等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乙○○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等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吳宏榮法官黃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