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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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63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凃嘉瑞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
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昌明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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