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235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
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9月
15日寄存在上訴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費新
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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