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2639號
原告 李家豪
被告 鍾文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遭訴外人 呂昶毅 詐欺而匯款至被告名下帳戶,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匯款。經查,被告之戶籍即住所地在桃園市中壢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參以原告起訴狀第3頁第5行亦記載被告之住所在桃園市,足認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有違誤。依前開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被告所在戶籍地之管轄法院。至被告雖於民國112年8月18日到場,惟該次僅為調解程序,尚難逕認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5條應訴管轄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