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2360號
原告寶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銘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 律師
複代理人 曾偉哲 律師
法定代理人 林鎮業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 律師
李劭瑩 律師
複代理人 涂登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