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326號

原告陳○春住○○市○區○○○街000號0樓之00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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