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22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227號

原告 徐同洲

訴訟代理人 徐慧縈

被告 劉興邦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25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2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具狀表明於審理期日不願提解到場(見中簡卷第51頁),基於私法自治所產生之訴訟上處分權主義觀點,自應尊重被告之意思,不必借提到場。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依其智識程度與社會生活經驗,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由他人使用,極易遭人利用作為有關財產犯罪之工具,可能使不詳之犯罪行為人將該帳戶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6月27日上午9時46分許前某日,在臺南火車站,將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交付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於111年6月20日某時許起,以LINE向原告佯稱:可以投資獲利,惟需先繳納管理費,才能出金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後,於111年6月28日11時29分許,將新臺幣(下同)30萬元匯至被告中信銀行帳戶,並遭人提領一空。嗣原告查覺受騙,報警處理。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3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書狀略以:就本案答辯無意見等語。

四、原告主張被告涉嫌前揭幫助詐欺等犯行,經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25號刑事判決認定確實,認被告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論處幫助一般洗錢罪刑(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有前開刑事判決在卷可考(見中簡卷第18-40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提供帳戶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原告因此受損30萬元,原告請求被告賠償30萬元,應予准許。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所提起訴狀繕本於112年3月24日送達被告(送達證書見附民卷第5頁),被告自受起訴狀送達時起負遲延責任,並應自翌日即112年3月25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

六、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85條第1、2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審理期間復未

發生訴訟費用,毋庸為訴訟費用負擔諭知。

八、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許靜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