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盧亨龍法官蔡慧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