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3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毅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就被告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提起公訴,惟檢察官就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部分,已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具狀(本院收狀日期)撤回起訴,另就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被告已於本院102年11月27日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徐安傑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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