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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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46號再審原告 謝海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謝郭月裡 等間請求再審之訴等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對於確定之裁定(本院102年度再易字第8號)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