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9號原告 吳淑貞
陳明宗 被告 曾明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簡上字第1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鄭燕璘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