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20號原告 吳信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小營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9,385元(計算式:84.35×17,100+537,000=1,979,385,依土地之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總和為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