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37號上訴人即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康榮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羿伶 、 李欣美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上訴理由」,並依其上訴利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若上訴人係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起訴時所載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