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15號原告 古幸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義雄 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71,1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1,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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